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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聘用

试用及报到

职务任免

迁调

解职

服务

交卸手续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值班管理制度 

考核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职员。 
第四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 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 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的资格,才能聘用    
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的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5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学历证。  

职务任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日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职  

第一条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 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 
第七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 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稽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十条 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交卸手续 
 
第一条 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手续办理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处理方式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核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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